今天继续法律学习,本轮整理的主题是"黑白合同与多份合同的结算规则"。这是施工企业最容易踩、也最影响钱袋子的法律问题——同一个工程,手里攥着两份价款不一样的合同,结算时到底按哪份算?规则搞不清,几千万的差价就悬了。

一、什么叫黑白合同

所谓"黑白合同",也叫"阴阳合同":白合同是经过招投标程序、依法备案的中标合同;黑合同是双方在备案之外另行签订的、在工程范围、工期、质量、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上与中标合同不一致的合同。常见的情形是:中标价一个数,私下又签一份让利协议、补充协议,把价格压下去。

核心规则一句话:经过招标备案的工程,结算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为准——不管你们私底下又签了什么。

二、法律依据:解释一第21条 + 解释二第1条

最高法司法解释一第21条是黑白合同结算规则的总纲: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解释二第1条进一步明确了两件事:一是"实质性内容"的范围——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四类之外还包括工程项目性质等可能影响竞争的条件;二是变相降价的四种典型形式——明显高于市场价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这些"曲线降价"条款,当事人请求确认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

三、一个实用判断标准:1/5界限

实务中判断合同变更是否构成"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有两个看问题的角度:一看变化对工程质量的影响——质量要求提高、价款相应提高,属正常补充;质量降低,就是实质性变更。二看价款变化占备案合同的比例——一般以五分之一为界,五分之一以内属正常范围,超过五分之一且未备案的,基本会被认定为黑合同。

四、非必须招标但自愿招标的项目怎么办

这是很多人容易搞错的地方。解释二第9条给了答案: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又与承包人另行订立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合同,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结算的,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只要走了招投标程序,就要受招投标法约束——理由是招投标不仅保护当事人利益,更维护不特定投标人的公平竞争和市场竞争秩序。唯一的例外是:招标后发生了客观情况变化,双方因难以预见的变化另行订约的,不在此列。

五、多份合同都无效时,按实际履行结算

最麻烦的情况:备案合同因"未招先定"无效,补充协议又因背离中标合同无效,两份都作废,钱怎么算?参考最高法公报案例确立的规则——参照符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无法确定实际履行合同的,按缔约过错分担两份合同的差价损失,发包人通常负主要责任。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利息自实际交付之日起算,不因合同无效而免除。

六、给施工企业的四条实务启示

  • 投标时就把成本算实:低价中标后再靠补充协议"找补"的路走不通——超过备案价五分之一且未备案的变更,结算时可能被拉回中标合同,报价时就要想清楚。
  • 合同评审警惕变相降价条款:让利、捐赠、高价购房、无偿配建,都是黑合同高危区。对方拿这些条款要挟时,可以直接指出其面临无效风险,结算仍以中标合同为准。
  • 正常变更不等于黑合同:开工后因设计变更、规划调整等客观原因,以补充协议、会谈纪要、签证等方式调整工期价款的,属正常合同变更,关键是把"客观原因"的证据链留好——图纸变更单、规划调整文件、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的行情数据。
  • 多份合同并存时第一时间固定实际履行证据:付款流水、结算文件、签证履行痕迹,这是合同无效情形下结算的救命稻草。
合同管理不是法务一个部门的事,是每个项目经理的必修课。签出去的每一份协议,都要想清楚它在结算时站不站得住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