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学习内容是工程合同法里一个特别实用、又特别容易"记错"的问题:转包、违法分包合同中的管理费条款,到底怎么处理?学习材料显示,这一块的裁判口径刚刚经历了一次重要更新——"已收管理费会被收缴"的说法已经过时了。

一、旧口径是怎么来的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业内流传的说法是:转包合同里的管理费约定无效,已经收取的管理费会被法院收缴。这个说法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民事责任方式里包含"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

但这里有个关键变化: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在列举民事责任方式时,删除了"收缴"这一项。也就是说,收缴不再是法定的民事责任方式,法院不能再依据"收缴"来没收当事人已经取得的所谓非法所得。

同时,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释也做了更替:老版司法解释中关于收缴的规定已随旧法废止,现行司法解释(2020版)只确认合同无效,不再提收缴;2026年新出台的解释更是进一步细化了资质借用、管理费的处理规则。

二、现行口径是什么

学习材料把现行处理规则梳理得很清楚,几个要点:

第一,转包、违法分包合同中的管理费约定本身仍然无效——这一点没变,依据是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和第七百九十一条。

第二,但"已收管理费会被民事收缴"这条路已经堵死。非法所得的处理转向行政处罚路径,而不是法院在民事案件中直接收缴。

第三,转包人如果实际履行了管理义务——财务、人事、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进度这些方面都管起来了——可以主张合理的管理费。司法实践里有按10%左右比例支持合理管理费的判例。

第四,转包人如果根本没管,纯属"倒手"赚差价,那管理费请求就不被支持,非法所得风险转向行政处罚。

第五,出借资质的企业,主张资质借用费的,不予支持;但借用方在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其与出借企业约定的支付条款,请求折价补偿款。

三、对合同评审的直接用处

这块内容对日常工作最有价值的地方,在于合同评审和谈判:

四、几点学习感悟

第一,法律条文是会"过期"的。同一个问题,十年前和今天的答案可能完全不同。做工程的人要养成"查现行版本"的习惯,不能拿老经验当圣旨。

第二,司法解释的更替往往是成体系的。老解释废止、新解释出台、民法典施行,这几件事是联动的,只记其中一条容易断章取义。

第三,实务中最好的学习方式,是带着问题学。这次就是因为"管理费会不会被收缴"这个具体问题,才把民法典、新旧解释、地方意见串起来过了一遍,比泛泛读书记得牢得多。

第四,裁判口径更新的背后是政策取向的调整——减少对民事交易的过度干预,把该管的交给行政监管。理解了这个逻辑,很多条文的变化就顺理成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