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以下简称《条例》)自2003年施行以来,经历过多次修订,是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管理的核心法规。近期住建部及各地住建部门正在开展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重新学习和理解《条例》中的核心条款,对每一个工程从业人员来说都有现实意义。
原文: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这条在实务中是最容易被突破的。很多建设单位为了抢进度,口头或书面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工期。施工单位有时为了拿项目也会配合。但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这条就成了认定建设单位责任的关键依据。
这一部分是《条例》的核心,也是现场管理人员最需要吃透的内容。
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这条在实践中经常被忽略的是"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很多项目上的安全费用被挪用或截留,导致安全防护设施不到位。建议各项目部建立安全费用专账,每笔支出都有据可查。
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如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模板工程、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施工单位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这条是很多项目的"重灾区"。有些工地的专项方案是从别的项目照搬过来的,根本没有针对本项目实际情况做安全验算。专家论证会也变成了走过场。建议项目总工在组织方案编制时,必须亲自参与安全验算核验,不能光交给技术员去写。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这条看起来简单,但实务中"无证上岗"的现象仍然普遍。尤其是劳务分包队伍自带的人员,证件核查不能只收复印件,要查原件、查有效期、查人证合一。某项目就是因为起重信号工无证上岗,在吊装中指挥失误导致塔吊倾覆,造成严重后果。
结合《条例》的学习,总结出以下三个在现场管理中必须落实的要点:
1.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化。(《条例》第二十七条)交底不能"一张纸签完了事",要分层次交底:项目部对施工队交底、施工队对班组交底、班组对操作工人交底。每级交底都要有书面记录和签字,关键工序要留存影像资料。
2. 事故隐患自查自纠日常化。(《条例》第三十六条)建立"日巡查、周检查、月评比"的安全检查制度。专职安全员每天对现场进行巡查,发现隐患立即下发整改通知书。关键是整改要有闭合——谁发现、谁整改、谁复查验收,形成闭环。
3. 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实战化。(《条例》第四十八条)应急预案不能挂在墙上看看,要定期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和多次专项演练(消防、坍塌、触电、高处坠落等)。演练后要有总结评估,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某项目在进行深基坑开挖时未按专项方案分层开挖,一次开挖深度超过方案规定值约2m,且未及时进行支护。结果连续降雨后基坑侧壁土体失稳,造成局部坍塌,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直接经济损失达数十万元。
事后调查发现:专项方案未经专家论证(违反了第二十六条);未进行基坑监测(违反了相关技术规范和《条例》一般性安全要求);安全员未能及时制止违规作业(违反了第二十三条)。最终施工单位被处以罚款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项目经理被暂停执业资格。
通过这次对《条例》的系统学习,有以下几点深刻的体会:
第一,安全管理不是安全部门一家的事。《条例》明确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各方的主体责任,也要求项目上的每一个岗位都要履行安全职责。这是一个完整的责任体系,缺了谁都不行。
第二,"安全第一"不能只挂在嘴上。安全费用的足额投入、专项方案的认真编制、安全措施的严格落实,都需要真金白银和真功夫。施工单位应该理解,安全投入不是成本而是投资——不出事故就是最大的节约。
第三,安全管理要回归本质。各种检查、评比、台账都是为了促进安全,不能为了应付检查而编造记录。真正有效的安全管理,是让每一个工人都能平安下班回家。
本文为个人学习总结,结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原文及实务经验整理。